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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doc


文档分类:中学教育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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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快构建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为广大技能劳动者搭建继续学****提高技能的平台,我们制订了《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考核评估细则》,现印发各地试行,请各市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业,并与他们共同做好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联系人:陈健生,联系电话:025—83276042,传真:025—83276090,E-mail:******@.。附件1、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3、XX年度新技师培养计划表4、XX年度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花名册5、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劳动保障高技能人才示范基地建设标准通知抄送: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行业、系统。(共印60份)附件1: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以培养适应“两个率先”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是从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职业院校)和企业培训中心中产生,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研究开发能力,能够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正常开展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培训,可以承担全省相关职业(工种)的师资培训任务,社会诚信度高,培训成效显著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三条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评估并公布一次,每次不超过50个。第四条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最高管理层重视、支持示范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各项经费保障满足教学需要、供给及时到位。2、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培训特色鲜明,示范作用好;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激励机制健全;培训场所、实训设备先进、实训工位能够满足技师学员实训需要。3、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和良好的办学诚信度。能够在显著位置公示或以适当方式向学员明示培训资质、收费标准等诚信内容,学员满意率高,无实证投诉。4、具有优良的培训业绩。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每年开展短期培训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苏南地区不少于250人,其它地区不少于200人;其它职业院校苏南地区不少于200人,苏中、苏北地区不少于150人;企业培训中心每年开展对内对外培训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苏南地区不少于150人,其它地区不少于100人。能够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每年为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实****指导教师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5、具备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各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培训充分到位,教学质量稳定,经培训而参加技师鉴定的一次性通过率不低于70%。6、具有较强的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能力。职业院校每年能够完成2个职业(工种)的省级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报告,预测研究报告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培训中心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订企业各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和队伍建设规划,并每年组织修订和实施。7、具备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能力。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或社会需求,组织开展技师培训课程的研发,每年至少要完成1个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课程的整体开发,研发成果能涵盖国家职业标准且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8、具备严谨的学风和规范的管理秩序。注重培养学生(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注重养成学生(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班级管理、学生(员)管理、考核鉴定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齐全、完善,学生(员)在校园(培训机构)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第五条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考核程序省级高技能培养示范基地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候选单位)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推荐上报。1、候选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市劳动保障局报送《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和《XX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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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