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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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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各地、各学校主管部门要依据《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实现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设置。二、我厅将于2011年底依据《设置标准》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学校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2012年底仍不达标的学校,停止其学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三、自《设置标准》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依照《设置标准》进行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教育行政审定批准筹建立项,报我厅备案。学校筹建期为2年,筹建期内,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由批准筹建立项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由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我厅行文正式批准学校设置,取得我厅批准设置的学校方具有学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未通过评审的学校,其筹建资格自动取消,如继续申请办学,需按上述要求和程序重新进行筹建立项和评审。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 标准 通知 抄报:教育部。抄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编办、人社厅、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6日印发(共印20份)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精神,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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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