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界说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界说第25卷第5期JournalofYunnanFinance&,,法定犯分类界说钱春芸(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关键词:自然犯;法定犯;区别摘要: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分析,对于把握刑法的发展,刑事立法,,以加罗法洛的理论为重点,细致分析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概念及区分标准,并且阐述了做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DF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755(2010)05—0125一o2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引起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转型的时期,,对于把握刑法的发展,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的取向和取代均具有较大意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希腊城邦的两位影响较大的哲学家,他们对犯罪问题做了较多的论述,,但正式提出"自然犯和法定犯"《犯罪学》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社会学的定义,使每个人都能理解,,,加罗法洛提出了"自然犯罪理论",他坚信"制定一部所有文明国家一致的自然犯罪法典,将是这一过程的必然结果"….为了实现目标,,自然犯罪概念据以建立的基础不是对权利的侵犯,而是对情感的侵犯….犯罪不仅是一种有害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伤害某个聚居体共同承认的道德情感的行为….并且,他相信,在人类存在这个非常广泛的邻域中某种情感具有同一性,?经过进一步的分析,加罗法洛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地表现为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我们可以确切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至于法定犯,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一书中提到的是在讲述一个关于"老信徒",加氏只有把自然犯罪看成是真正的犯罪,而法定犯之所以犯罪,主要是违反了法律,,加氏通过对他理想的犯罪概念进行界定,,,在德国法中大多分为刑事犯和行政犯,,如今盛行于西方国家的犯罪分类——重罪,轻罪和违警罪,,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概念自然犯和法定犯的理念最初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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