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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一起未领判决书已被执行的官司.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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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一起未领判决书已被执行的官司判决结果都不知道,案件已被执行了,你信吗?但是,这是非常真实的一件案件,我代理的二审。你看到过越告官越当得大的现象吗?这个案件中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当事人越是告,被告的人却越往上升,反而升官了。一般来说,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人们还是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简单的诉讼程序还是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最起码,人们还是知道,打官司时,法院判了一审,一方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上诉判决下来如果一方拒不按判决文书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产生强制执行。然而,笔者却遇到过一个案件,当事人打官司从一审到二审,最后二审判决当事人连内容都不知道,还没有领取到判决书时,该案却已经执行结案了。事情是发生在四川江水县的,那是2001年5月20日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案件。当天,胡某驾驶的川S12586号长安车从江水县火车站到县城。由于跟车过近,在川东某农药厂附近时,遇吴林驾驶的川S10845长安车同向行使。当吴林的车在公路边上临时停车下客时,胡某之车紧跟其后,来不及刹车,造成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车上乘客受伤。该事故经过江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90%),吴林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0%)。此案,经交警部门对双方伤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车损费用进行调解结案,但指出停运损失不再交警队的调解赔偿范围。为此,吴林认为自己的车子在出事期间一直在修车厂修复,6月10日才开出厂,在此期间的停运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他向江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胡某赔偿20天的停运损失6000元。原告为了支持他的诉讼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同时提交了汽车修理发票,提取车辆证明,该车售票员日营业额记账本一页,证明营业额平均每天300余元。胡某辩称,此次事故是吴林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自己负90%责任表示不服。同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只有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胡某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发生汽车追尾事故是实,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胡某当时未按法定程序提出异议,现以交警队认定不公为由,要求撤销责任认定书,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该院认为原告吴林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理由正当合法,但数额6000元过高。于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胡某承担。2001年8月15日,胡某找到我,请我给他代理二审。说实话,根据当时的情况,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谁还是比较客观的,劝胡某没有必要上诉,要么直接在交警部门的责任问题上想办法。而胡某认为,如果那样,要经历好几次官司,而上诉的话二审法院如果采纳了上诉理由更直接。因此,我按照当事人的要求,给他制作了上诉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时,我们据理力争,一是认为停运损失过高,二是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了不服的意见。最后,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上诉意见,,比一审少了1000余元。并且,,只判胡某承担90%。一、二审诉讼费800元,胡某承担500元,吴林300元。该判决2002年2月28日做出,胡某3月12日才收到判决书。判决书中要求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相关费用。当天,胡某拿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去保险公司理赔,用以履行二审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却告诉胡某,。当时,我和胡某都不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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