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础知识.doc经济法的基础知识重点与难点一、 经济法的形式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 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人国务院4、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屈机构6、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7、 国际条约或协定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体资格只冇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休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2、 独立性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口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3、 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曲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 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2) 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3) 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四、 民事行为能力(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五、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六、 无效的民事行为(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100%肯定无效);(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只冇不能独立实施的才无效);(3) 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Z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对方胁迫导致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谁的利益均属无效);(5)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七、 代理1、 代理的特征(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 代理的适用范围(1) 可以代理的行为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Z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中请行为、中报行为、诉讼行为)。(2) 不能代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具冇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岀);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3、 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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