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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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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doc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2001-06-2210:28: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髙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木规定。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木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査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査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口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屈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耍,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査员。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统计法;(二)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木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四) 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 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八条统计检杏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纽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笫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般规定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而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第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 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 统计调查项口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 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杏方案进行调杏,有无随意改变调杳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歸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十一)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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