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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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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为加强飞行校验的组织与协调,提高飞行校验效率,明确相关部门在飞行校验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飞行校验在保证民航安全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本细则按照飞行校验的申请及安排、飞行校验的准备、飞行校验的实施和飞行校验报告及管理四个阶段明确了飞行校验工作流程及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中心”)、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行管理单位”)、校验飞行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航班运行和校验飞行的组织保障,确保安全正常。一、飞行校验的申请及安排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一)投产校验的申请及安排投产校验任务包括新机场设备的飞行校验任务及更新或新建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任务。1、新建、迁建、更新的导航设备、一次雷达、二次雷达、空管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高频/甚高频通信、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监视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任务,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向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提出申请,经管理局确认具备校验条件后,在执行日期前2周向校验中心提出校验申请,并同1时提供相关设备的飞行校验需求及相关附属文件。新建导航及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飞行校验中心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监视设备台址和频率(2)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设备涉台程序(3)新建监视设备校验飞行需求及方案2、新建、迁建机场的导航设备和飞行程序的校验,由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提出申请。相关管理局根据新建机场情况确认新机场符合飞行校验条件后,在校飞前3周向校验中心提出校验需求。机场(建设指挥部门)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校验中心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高高原机场提前30天提供第9条要求材料):(1)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设备台址、频率;(2)局方批复的机场管制频率;(3)机场新建飞行区初步验收报告;(4)局方批复的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5)局方批复的机场飞行程序及机场使用细则,机场日出日落时刻;(6)新机场进离场航线批复及相关军民航协调会议纪要;(7)机场气象设备正式使用批复文件;(8)边境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提供相关军区同意机场使用的文件;(9)高高原机场(机场标高2438米含及以上)提前30天提供1:10万比例的地形图及机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10)新建机场飞行校验运行组织单位全称、通信地址、邮编、固定电话、传真、指定联系人等。3、校验中心检查投产机场资料齐全并具备保障校验飞行的条件后,应当根据运力及时合理安排校验计划。(二)监视性校验的安排校验中心应当根据设备投产日期确保在三个月之内安排导航设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任务即监视性校验。校验中心应当根据运力及时安排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类型不定期监视性飞行校验任务。(三)定期校验的安排导航设备的定期校验任务由校验中心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规定的校验周期合理调配统筹安排。1、校验中心每年12月底完成下一个年度导航设备定期校验计划的制定,经各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反馈意见后,上报民航局空管办。2、校验中心每月15日前制定次月的导航设备月度校验计划,通知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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