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形势,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以下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代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和水平。选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宗旨是加强对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体现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前沿水平。第四条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全面负责管理我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社科基金项目。我省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选题 第五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规律,重点支持应用对策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委托各学科项目评审组提出选题方向建议,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课题指南》,向社会正式发布。第七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选项目和青年项目四个类别,1年或2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集(要求公开发表3篇以上;或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期刊名录另行公布)、专著等。项目完成时限为1年或2年。除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集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省社科规划办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予以经费资助。自选项目选题重大有新意、针对性强、学术价值高的可予以经费资助,一般不予资助。自选项目立项数量不超当年立项总量的三分之一。青年项目可设不资助的自选课题,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各类项目资助经费金额在项目申报工作通知上公布。第九条根据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省社科规划办可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省年度项目外设立重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面向省内外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辽宁省工作。 (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曾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二等以上奖项。 ,必须是完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