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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差异分析模板.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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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差异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税发〔2009〕88号新旧条文差异分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5号公告强调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文时间:2011-3-31发文日期:2009-05-0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5号公告增加法规简称,行文更严谨。(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25号公告增加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将其他应收款包含其中,增加无形资产,解决争议。将原办法资产的定义为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界定改为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从而将免税收入和管理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纳入了可扣除范畴。(权益)性投资。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25号公告强调实际发生或条件限定,这一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转让时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强调以会计处理为前提,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强调需提供证明资料。改变原办法次年45日报送政策,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25号公告单列一条,强调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年度,有的放矢。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不是一个概念。能否追补确认在第六条说明。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25号公告强调申报扣除,不再实行审批扣除。企业就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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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