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材:税收筹划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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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第一部分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发展一、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为纳税筹划、纳税计划、税收策划、税务计划。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利用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即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领域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尽管税务筹划一词早已出现,但一般认为对其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才真正开始。近半个世纪以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理论界有人称为“朝阳产业”。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大地电教影视中心推出的《向纳税人报告》电视栏目制作了《税收筹划能否成为阳光产业》,在片中,主持人说了一句颇为到位的话:“税收筹划已被揭开神秘的面纱,人们已大大方方吆喝着做起生意来。”确实,现在很多中介机构已纷纷推出税收筹划业务,并想方设法招揽生意。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新事物,其真正要成为一种阳光产业还要走很长的路。因为其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面临很多难题。正像《税收筹划能否成为阳光产业》反映的一样,不同的专家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都存在很大区别。比如对税收筹划的空间有多大这个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志清的看法是很小;朱鹏祖则认为很大,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的都可以做;反避税专家苏晓鲁认为,税收筹划空间主要是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要区分合法与违法避税行为。避税行为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前是合法的,一旦法律、法规做出限制后,就成为一种广义上的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目前许多国家税务顾问和税务会计的一门必修课程。有人预测,税务顾问和税务会计会在21世纪成为中国最热门的行业。二、税收筹划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承认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也有不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税收筹划也就毫无意义。重视民法的国家强调公民的权利(rights),重视刑法的国家强调公民的义务(obligations)。实际上权利与义务是辨证统一的,没有一个国家只有权力而没有义务,也没有一个国家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重视民法的国家的法律一般对禁止的行为作出规定,没被禁止的行为是权利,即逆向规定权利;重视刑法的国家的法律一般对权利作出规定,没有规定的权利许多是禁止的行为。税收筹划是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无论那类国家,承认纳税人权利是税收筹划产生和开展的条件。纳税人最大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不需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权利,都是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比税法更多的税收这项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二是国家法制健全和透明,能够保障纳税人权利。仅仅承认纳税人的权利还不够,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能实现,要靠法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任何国家都有税法,但不一定有税收法制。如果法制不健全、不透明,或者是人治国家,税收和税收筹划都得不到法律保证:一方面是基层税务人员说了算,税收流失严重,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到头来是一场空。综观世界各国,税收筹划开展得好的国家,无一不是法制健全和透明的国家。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对税务筹划的肯定已表明我国有税收筹划的权利,而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透明,纳税人权利也将得到越来越大的保障。可以说,我国已具备开展税务筹划的基本条件。三、我国纳税人的权利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延期申报权。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在报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2、延期纳税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加收滞纳金。3、依法申请减免税权。4、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5、委托税务代理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6、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交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7、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纳税人因故受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8、索取完税凭证权。9、保密权。10、拒查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查。11、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按规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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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