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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上研究与分析模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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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上研究与分析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上) 宋旺兴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我国实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有人主张废除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对现行的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改良而不是全盘否定,似乎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引言当今,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司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但是,社会各界对法院在案件受理中的审查制度,非常不满,认为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应该取消,并主张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让所有的纠纷有得到法院救济的渠道。而法院认为,由于案件的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将很多纠纷纳入到司法系统中,而法院再终不能解决这些纠纷,导致了社会各界对法院的不满。因此,立案审查制度的存废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笔者是一名多年从事立案审查实务的法官,愿从法官的角度谈一谈自己对立案审查制度的看法,以对民诉法的修改尽自己绵薄之力。一、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制度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受理或简称立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所有一审、二审和特殊程序等立案,狭义指一审普通程序立案。本文探讨的是狭义概念,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民事诉讼起源于当事人的起诉,并实行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正如古罗马的法谚所言,没有原告也就没有法官,审判权的启动必须是被动的,“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1]但是,仅有当事人的起诉,还不足以启动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的启动还有赖于当事人起诉行为的正确与否,只有经法院审查才能确定起诉行为的正确性并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法院审查行为的结合,诉讼程序才能开始。因此,立案审查在司法程序启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虽然是解决私权纠纷的,但不能认为是当事人的私事,平等、对等原则必然要求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要求法院进行程序管理。当事人的自主权与法官职权的结合、均衡分配,顺应了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2]立案审查既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国家干预,又体现出对诉权的保护。必要的审查还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主要手段。法院在审查时,通常遵守如下原则:1、依法审查。只有依法审查,才能正确发挥审查的功能和作用。2、依法保护诉权。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正确受理案件,但对恶意诉讼必须制止,既要保障诉权,又要防止诉权的滥用。3、被动审查。民事诉讼的消极和被动性,要求法院应被动地行使审查权,不应主动出击,但是,被动不是消极,法院还应积极地履行相应的职责。4、公平、公正、公开审查。无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被告的反诉,法院都要平等对待,公开审查,防止暗箱操作,并公开审查结果。5、效率原则。立案仅是诉讼的开始,如果审查时间很长,会造成诉讼拖延,最终导致不公。6、适度审查。审查时应把握适当的度,门槛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使案件该立的立,不该立的不立,正确发挥立案审查的“过滤器”的作用。7、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往往包含有政治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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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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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