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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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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有关“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规定精神,学校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第三条制订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以加强人才引进和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学与学术研究的人才资源、优化学校内部人员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进一步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具有现代大学制度特质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第五条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教师的职位将逐步划分为A、B两个系列。本规程主要适用于A系列职位。关于B系列职位的设置和职务聘任的规定,见附件一。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有关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各学科教授组成,校长为该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三个月举行全体会议一次。学校人事处为该委员会的办事与执行机构。有关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该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二)予以规定。第七条学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设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派,其成员包括院系党政负责人、本院系教授和相关学科专家,任期一年,可以连任。院长或实体系主任为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有关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三)予以规定。第二章编制确定与职位设置第八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则》核定的我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中的“教师编制人员”数与“专职科研编制人员”数,为本规程所指全校教师编制的总数。第九条以上编制总数的90%按照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情况分配到院系,其余10%(主要为教授、副教授职位数)由学校统一掌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机动使用。第十条编制核定与教师职位设置相配合。根据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全校A系列教师职位中教授、副教授的比例将逐步达到60%左右,教授职位与副教授职位的比例约为1:。第十一条编制的核定根据“基础数”和“调节增加数”两类指标。“基础数”根据各院系拥有本科专业、在读本科生数、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在读研究生数、全校公共课教学等情况确定;“调节增加数”根据各院系拥有的全国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省部级开放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情况确定。具体编制核定细则见附件四。第十二条由学校统一掌握的占编制总数10%的机动编制数,主要用于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所必须的专业方向,特别是用于高水平人才的引进。该机动编制数的分配和职位核定,由校长提出方案,并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通过。在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的编制和职位额度(不超过编制总数的5%)内,校长可酌情处理有关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个案,事后需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第十三条各院系必须在本单位核定编制数被全部使用以后,才可向学校申请机动编制指标。一旦本单位的核定编制数出现空额,则利用机动编制数获得的职位,自动转为本单位的核定编制,该职位所占有的机动编制由学校收回。第十四条各院系的编制核定和职位设置,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2月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统筹安排,按照本规程附件四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当年9月开始的学年度各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经与院系核对后,报学校审核并公布。第十五条各院系受聘教师,若担任学校党政管理主要领导职务,或担任院长(系主任)、书记职务,则不占本院系教师编制数。第三章教师职务聘任第十六条在A系列职位中,教师职务的聘任分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无固定期限聘任”两种。1、助教职务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首次聘期最长三年,续聘期为一至三年,最多可续聘一次。2、讲师职务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首次聘期三年,续聘期三年,最多可续聘两次。3、副教授职务一般为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个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在受聘满三年以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4、教授职务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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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