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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网.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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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网.doc:..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提供的相关服务、房屋租赁及相关服务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及相关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及相关服务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不商品房销售、租赁价格和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销售、租赁价格的其他因素。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价牌、标价签或价日表由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第五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现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并应将预售合同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商品房实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日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除标明总价外,还要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代收代缴费用和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不得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标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明码标价应标明小区名称、地段或地址、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房型、计价单位、租赁价格、设施配套情况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等。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 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 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应公布机动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六)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一)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二)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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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