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本着“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在继续推进独立学院试办工作的同时,为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确保独立学院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独立学院已招生的本科专业进行清理、备案工作。现将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以及今后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一、《若干意见》规定经我部确认批准的、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二级学院。。未经备案的专业,2005年不得招生。二、,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经申请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以下简称申请者)同意后,报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部备案。三、,要按照我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主动争取申请者的帮助、指导,认真做好专业备案工作。,加强对独立学院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独立学院在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提出专业建设规划,力争在短期内达到本科专业的开办条件。,参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的本科专业设置备案表的格式式样填写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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