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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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顾名思义是“政府”办理的“采购”,含义为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和公共利益,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公共资金,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其所辖公共部门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政府采购往往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具有直接排外性或歧视性。一国政府通过颁布法令或政策,规定本国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所谓“买国货”政策),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或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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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方面的协定:①《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②两项部门协议:《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③七项非关税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④三项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2)服务贸易方面的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3)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6)诸边贸易协定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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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PA的性质
(一)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tradeagreement )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接受的成员,诸边贸易协议也属WTO协定的一部分,并对这些成员具有约束力;而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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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边贸易协定最早在东京回合(Tokyo Round)谈判中以“守则”(codes)的形式出现,WTO协定《附件4(Annex 4)中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国际奶制品协定》(International Dairy Agreement)和《国际牛肉协定》(International Bovine Meat Agreement)》等四项诸边贸易协定,由于《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并从附件4中删除,故现今诸边贸易协定只有前面两项。诸边贸易协定不属于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必须接受协定的范围之中,对于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而言,其不接受诸边贸易协定,并不影其响成为WTO的成员方。非GATT缔约方申请加WTO,也无需以接受诸边贸易协定为加入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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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GPA的源起与变迁
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第8款(a)项
本条的规定不得运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不以商业转售为目的或不以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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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ATT最初不关注政府采购的原因
1、保障衡
3、保护本国工业尤其是民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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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ATT时期,由于政府采购不受GATT1947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的限制,也不适用GATT1947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时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项严重障碍。政府采购问题在东京回合时被纳入谈判范围,GATT缔约方在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议题的谈判小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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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当时已接受《政府采购协议》的GATT缔约方生效。 1987年,《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方对1979年协议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形成了1994年《政府采购协议》,宗旨为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一国政府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贸易程度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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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GPA(1994)的参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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