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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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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署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结算一般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合同预算处进行结算汇总。第三条工程结算的条件(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第四条工程结算编审程序(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结算造价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三)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完成复审(按咨询招标文件或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四)对造价咨询单位复审后的工程结算,主管造价工程师、各主管的专业工程师及项目主任分别进行审核,合同预算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项目分管署领导和总经济师审批,需报请招标委员会审议的由项目分管署领导和总经济师确定。工程结算按上述程序审核完后,由项目组造价工程师送市审计专业局审定。第五条结算资料应按市审计专业局有关要求整理;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其它);结算书及电子文档;竣工图纸;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五)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六)工程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七)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八)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九)开、竣工报告;(十)中间计量资料;(十一)其它竣工档案(资料)或其它资料。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六条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一)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二)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市审计专业局,一份留项目组统一存署档案室;(三)工程结算书封面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必须装订成册;(四)工程变更必须及时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五)工程变更必须编号、归类。第七条工程结算书的构成:(一)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造价;(二)工程变更、现场变更签证造价(一单一算);(三)新增工程结算造价;(四)其它。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组的造价工程师负责督促各项已完工程的结算工作,配合财务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经项目主任审核后,送合同预算处、财务处会签并报项目分管署领导和总经济师审批,需报请招标委员会审议的由项目分管署领导和总经济师确定。第九条有关单位造价编审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编审工程结算。对有意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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