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华民国检测验证协会章程.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華民國檢測驗證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檢測驗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全國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領域資源,構成完整檢測驗證相關產業,促進產官學研界交流合作,健全法規制度,致力檢測驗證人才培育、精進研發創新,創造產業發展環境與契機,並與國際接軌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整合並建置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資訊平台,提供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相關資訊服務。二、促進檢測驗證相關產業之資源整合與共享,舉辦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三、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協助提供產業政策之建議。四、協助政府推動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政策。五、進行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之相關研究、合作、推廣及資訊交流,引導創新技術及管理系統之發展。六、舉辦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領域之專業技術人才與師資培訓課程、在職教育訓練。七、接受各界委託,辦理產業研究、企業診斷及業務執行等產業服務工作。八、推動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領域之國際交流與合作計畫。九、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宜。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一)***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領域有經歷或興趣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與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領域有關之企業、機構或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三)贊助會員:凡企業、機構、團體或***,關心標準、測試、檢驗、校正、查證及驗證之發展,熱心贊助本會工作,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為贊助會員。(四)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實質貢獻,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會員入會程序:提交入會申請書理事會審查通過辦理會員登記手續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核發會員證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本會

中华民国检测验证协会章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q1188830
  • 文件大小29 KB
  • 时间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