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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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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沪工商法〔2004〕255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工商行政办法通知抄送:国家工商总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4年12月15日印发(共印30份)-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机关或者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的,适用本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分局对本机关或者受市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撤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二)该行政许可已经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三)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撤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的;(二)撤销行政许可维护的利益明显小于维持该行政许可保护的被许可人的利益或者维护社会稳定所体现的利益的;(三)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其他方式,可以达到消除行政许可瑕疵目的的。第五条申请人要求撤销行政许可,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3-(一)申请撤销的行政许可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申请撤销的行政许可由被申请人作出;(三)申请撤销的行政许可处在有效存续期间;(四)申请撤销的行政许可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的相应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作出的行政许可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条件的,可以依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第七条根据已受理的申请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形,许可部门工作人员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启动撤销行政许可程序。第八条许可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进行***。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合议审查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议。合议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均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第九条许可部门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部门组织听证、确定听证主持人。许可-4-部门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移送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被许可人、申请人、调查人员和核准该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员。听证结束后,所有听证参加人员均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表明意见,经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听证笔录一并移送许可部门。第十条许可部门、参加合议部门、法制部门意见一致的,由许可部门将全部材料简单装订后提交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审查后分别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部门、参加合议部门、法制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各分局以市局名义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报市局许可部门复核,并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第十一条依申请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被许可人缴回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证件。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依申请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依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被许可人缴回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证件。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在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将决定书抄送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第十三条许可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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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