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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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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15号)、《东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8-2020年)》文件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商事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商事主体,是指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生产、经营、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具有失信行为的商事主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是指各行政机关利用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中商事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商事主体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措施的惩戒。第五条东城区内对失信商事主体的联合惩戒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六条本办法由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负责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和失信商事主体记录管理。区政府办公室加强对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和失信商事主体记录管理督查工作的统筹指导,配合牵头部门对各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制定政府权力范围内使用信用信息事项清单。区司法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联合惩戒措施进行指导。区科信局负责组织开展联合失信惩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信局、东城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教委、区卫健委、区交通委、区金融服务办、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生态环境局、东城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烟草专卖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各街道办事处、王府井建管办、前门大街管委会、北京站地区管委会负责将商事主体监管信息、信用记录等归集到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并具体实施商事主体联合惩戒。第七条对失信商事主体的信息归集和联合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规范的原则。第二章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录为失信商事主体:(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二)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商事主体。第九条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为失信商事主体、失信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商事主体实际控制人、其他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第十条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通过东城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平台查询到商事主体存在失信记录,应根据各自行政职能,对失信商事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将失信商事主体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二)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获得荣誉、注册和变更登记、许可审批、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非京籍子女入学、申请社会福利、行政资源使用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各部门具体措施详见附件)。第三章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第十一条存在失信记录的商事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作出商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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