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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书】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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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及客户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新设法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贷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新增贷款审批合并进行。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2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基本程序为: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后评价。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经授权的其他独立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第九条概念释义。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信托的项目法人。项目总投资:本办法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全部流动资金需求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投资规模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固定资产投资——3和铺底资金投资之和为基数。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资本金是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无需返还这部份资金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项目法人对外筹措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资本金,但对于股东借款,在股东明确承诺其借款属于“次级债务”,即滞后于银行借款偿还的债务时,可将股东借款视同项目资本金对待。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宽限期: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是指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4提供的融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5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第十三条贷款用途。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也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归还项目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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