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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会2017-2020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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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会2017-2020年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实施细则(2016年12月7日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管委会全体会议通过)根据《海南省2017-2020年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开展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工会2017-2020年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一条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中未办理退休手续,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身体健康的在职女职工,承认《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期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原则上是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且参加海南省基本医保体系的在职女职工会员。本期活动责任期开始前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女职工,不再参加本活动。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在海南辖区范围内就业省外参保的女职工,符合我省医保范围内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可依托所在单位工会参加。没有劳动关系的村(居)工会女会员不组织参加,但有产业基础的村工会女会员可依托产业工会组织参加。在乡镇(街道)领取工资的村(居)两委女干部,可依托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参加。第二条本期安康互助活动期限为三年,安康互助责任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参加上一期安康互助活动又参加了本期活动的会员,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为有效期;上一期活动中,有效期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会员,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首次参加活动或非连续参加安康互助活动的会员,须执行90天等待期,即有效期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第二章补助标准和参加办法第三条本期安康互助活动每人50元,每人限交一份。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会经费使用办法的前提下,女职工参加安康互助活动所需的费用,可由女职工本人、女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承担,也可由女职工、单位、工会共同承担。第四条安康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单独入会,由女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缴纳互助金。原则上,参加人数应达本单位从业女职工总数的60%以上。单位女职工较少的,可以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的形式并按照以上规定的比例参加安康互助活动。第五条各基层工会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互助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上级工会指定账户,逾期不予受理。在缴纳互助金时要核对准确,备注具体参加人数。互助金应一次性缴纳,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第六条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须在2017年3月1日前按照统一格式整理参加人员基础档案数据申报,申报时递交《海南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团体申请表》和《海南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参加人员花名册》(原件)及银行缴费回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工会女职工部备案。各市(县)、产业(系统)、省直属基层工会女职工部对基层工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汇总和导入《海南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审批管理系统》后,将原始资料报送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复核确认参加人身份。基层工会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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