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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节约用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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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总体原则】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第五条【部门分工】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节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工业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市、县(区)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市、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学校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市、县(区)级统计、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综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公众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八条【鼓励政策】市、县(区)级人民政府鼓励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等节约用水项目。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在中水、再生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章节约用水计划第九条【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由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综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节约用水规划。中水、再生水和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城市节水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总量和效率控制】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本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用水单位确定】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确定】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年均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河道外取水户或者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管网等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由市、县(区)公共供水管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三条【用水计划申请】重点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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