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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招术会让带薪休假“泡汤”.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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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因为带薪年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自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67件,%,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高达90%。法官发现,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行为都很隐蔽,为此,法官总结出以下侵权手段,提醒劳动者重视。手段一:让劳动者签“自愿不休假”承诺典型案例: 张师傅2011年3月5日入职一家公司当司机,双方除签了两年劳动合同外,公司还让张师傅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无年假”。此后,张师傅不仅没有享受年休假,也没有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张师傅将单位诉至法院。由于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张师傅承诺“无年假”的约定属无效约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师傅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法官提示: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通过约定方式侵犯,即便约定也会因为违法而被认定无效。劳动者应当明确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剥夺法定权利的相关内容时,劳动者可以明确予以拒绝或者申请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手段二:拿旅游福利混淆年休假典型案例: 陆先生在一家外企工作,由于他2010年没休年休假,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陆先生起诉要求企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企业认为,2010年曾安排陆先生外出旅游,应当视为其享受了带薪年假。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向劳动者释明旅游时间要折抵年假天数,判决支持了陆先生的要求。法官提示: 很多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就提供定期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等福利待遇,这些福利是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权益,但并不能以此为名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以便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是享受法定年休假之间做出选择。手段三:只算入职年限漠视累计工龄典型案例: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在2011年他没休带薪年假,为此起诉公司支付相应工资,他还提交了其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证明其累计工作已满10年;但公司认为小李在该公司工作不满10年,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法官最终依据《工龄证明》等证据认定小李累计工龄达到10年,支持了他的请求。法官提示: 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但有些用人单位常漠视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以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方式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果涉及以往工作年限的问题,双方应当提早进行核实,避免产生争议。手段四: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典型案例: 2007年4月邢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4份期限都不满1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月工资,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待工期间支付月生活费。在4年中,邢先生从未休过年假,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科技公司认为,邢先生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最终,邢先生打赢了官司。法官提示: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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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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