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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法援案代理记实.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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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法援案代理记实一起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法援案代理记实来源:作者:一起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法援案代理记实案情及承办经过:1999年12月,王某(原告/上诉人)与陈某(被告/被上诉人)登记结婚。2003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载明:陈某补偿给王某80000元,房产等财物一一作了分割。该协议履行完毕。2005年8月,王某以“其在婚姻期间得了胃病、颈椎病等多种疾病不能工作,陈某不给钱看病,因此借了50000多元钱治病。陈某趁其生活极度困难之时逼迫王某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如离婚一年内,王某的病没有治好,陈某负责王某的医疗费等,现王某的病没有医治好,陈某未履行诺言,起诉请求陈某赔偿100000元用于看病和生活。诉讼过程王某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再补偿100000元。王某提供了11份疾病证明、16本医院门诊病历、187张的医疗发票、大量的借据等材料,以证明:1、婚后患有严重的颈椎病等多种疾病,至今未治愈,已失业几年,不能工作。2、王某在离婚前借债治病50000多元;离婚后又新增债务近20000元。3、有两名证人提供书面证词,证实离婚时陈某的口头承诺。4、房产属于婚前借债购置,婚后还债,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没有受胁迫、欺诈的事实存在,离婚时已作了经济补偿,再次请求补偿没有法律根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于2006年1月提起上诉,请求判令陈某承担全部债务、分割房产、负担离婚后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错误;认定离婚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是错误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漏判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本案是一起法援案件,律师审阅后,认为上诉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从一审的诉请与其上诉请求比较,上诉人改变了一审的诉讼请求,二审可能据此驳回上诉;上诉人诉称离婚协议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依据不足,难以找到有力证据;离婚时已经给予了经济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对方没有法律义务;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借债治病方面证据不足;口头承诺的证据不足,法庭采纳的可能性小。本所律师将该意见反馈给了法援处。但是我们也了解到,上诉人的确是患有严重的颈椎病、忧郁症等疾病,长期头痛、头晕目眩,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济陷入困境,对生活失去信心等,考虑到前述多种可能败诉的因素,律师提出了本案应着重加强与有关部门、人员的协调沟通,争取调解,尽可能为当事人多争取一点补偿的方案。围绕上述目标,承办律师分析案情、商量对策,分析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1)上诉人所得的多种疾病是在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与被上诉人有很大的关系;(2)离婚时,上诉人仍处在严重的病痛之中,尚未治愈;(3)上诉人的病至今仍未治愈,时常头痛头晕,走路困难,根本无法工作,因为治病花去了所有的钱财,现治病和生活已陷入绝境。由此,被上诉人承担一次性或者长期的经济帮助责任是有事实根据,有一定的法律根据的。基于此,承办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起诉,虽然法律依据不充足,但从情理上、常理上有其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官也有自由裁量权。为此,决定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代理意见:一、上诉人主张的10万元经济补偿,其中的“经济补偿”应作广义的理解,并非单指婚姻法上狭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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