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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镇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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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镇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镇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粤府法治办〔201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镇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限于以镇政府名义(含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备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镇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三)镇政府的内设机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外)。第五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发布、备案、解释等工作。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二)属于镇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和起草第十条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立法重点,并结合镇政府的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科学编制。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年度立规计划由各镇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并填写立规申请表。立规申请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各镇应当于每年12月份向县政府法制局机构提交下一年的立规申请表。第十二条镇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规申请进行审查,经综合平衡后,报县政府法制机构。第十三条列入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计划的镇按确定的内容、时间完成起草任务,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列入当年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审查。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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