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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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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进一步节约财政经费,控制行政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能,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其招聘的雇员。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雇用的人员。雇用时间1至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三条雇员实行计划管理。第四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雇员,以合同形式雇用符合条件的人员。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第二章招聘雇员计划和程序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应向编制部门提出招聘雇员计划的申请。招聘雇员计划申请包括:招聘雇员的申请依据、岗位职责、时限、数量。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计划由编制部门按程序研究核定。第七条编制部门核定的招聘雇员计划是公开招聘雇员、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招聘雇员计划,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雇用单位组织实施,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包括:招聘雇员的岗位职责、年龄、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生活待遇、报名证件、笔试、面试、考核和体检等具体事项。第九条报考雇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条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雇用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人员名单。雇用单位应将雇员名单分别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雇员的管理第十一条雇员的宏观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主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雇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制。人事代理,是指市人才服务中心代雇用单位存放雇员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关系。第十三条雇用单位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由雇用单位负责对雇员的日常管理。第四章雇用合同第十四条雇用单位应当与拟雇用的雇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用合同。  第十五条雇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雇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雇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雇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雇用合同标准文本由人事部门制定。第十六条雇用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雇用单位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第十七条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八条雇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并书面通知雇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考入高等院校的;(四)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雇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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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