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监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学院2000年4月14日印发)为贯彻落实1997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充分发挥举报工作的作用,更有效地履行监察机构的职责,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举报工作是监察机构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监察机构直接依靠群众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违法违纪斗争的有力手段,是监察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我院监察审计处设置的“监察举报点”设在监察审计处办公室(电话:85549722-232),专门处理举报工作,属监察审计处监察工作业务。我院监察举报点的主要任务是:受理教职工对学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院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行政行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以端正政风,保证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监察机构受理举报范围是:受理******、侵犯教职工民主权利、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案件以及监察机构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违纪案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接受违法违纪人员主动交待、投案、自首。监察机构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以及教职工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为确保举报质量,提高案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倡举报人写真实姓名。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对举报案件“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三)严格实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四)举报工作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监察机构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一般应在接受举报后的七天内作出移送处理。案件重大的,必须报院主管领导阅批。对不属于监察机构管辖的举报,按照监察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监察机构交由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催办、督促处理。对不属于监察机构管辖,转请有关部门处理的举报材料,一般不进行催办。但有必要时,可查询,催请处理。对举报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束,并报告结果。办理的举报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十一、对于每件举报,除匿名或化名者无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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