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由市地税部门认定并进行年审。第四条 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按相关税收法规征收。第五条 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纳税地点在其机构所在地;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纳税地点在其车籍所在地。第六条 征收货物运输业税收,除自开票纳税人外,都委托给交通部门代征。委托代征应签订协议。城区的由市地税部门与市交通部门签订;各县由县地税部门与县交通部门签订。第七条 委托交通部门代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税款核定金额由地税部门确定并分别送达纳税人和代征机构。第八条 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代征机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报主管地税部门开具并送达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每吨每月开具发票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别车辆因运输品种、运输单价等因素开具发票金额需要超过1万元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后,可据实开具。第九条 代征机构定期按规定向地税部门领取税收代征票据,每日进行一次代征税款汇总并缴入国库。第十条 代征机构应将代征的营运车辆登记造册,按车建立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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