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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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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我市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稻田。视实际生长情况,每亩青苗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征用甘蔗田。成品蔗每亩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计补,价格以去年当地糖厂收购毛蔗价计算,并扣除实际需要投入而未投入的人工费和运输费;未成品蔗按实际投入计补,并可在成品蔗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但糖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2500元,食用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三、征用菜地、作物地。视实际情况,已开恳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400-800元;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四、征用山地。山地青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疏残林的,成木密度30%以下,每亩补偿200元以下;成木密度30%-60%的,每亩补偿200-400(不含400)元;成木密度60%以上的,每亩补偿400-600元,成片山林,属幼林(胸径平均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800-1200(不含1200)元;胸径平均在5-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1200-1600(不含1600)元;属成林;树径在15厘米以上的林地,每亩补偿1600-2400元。棘林地,每亩补偿500-1000元。荒山上无人工种植草木的不予偿。五、征用果树。1、荔枝树。成片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4000元,树龄4年以上不足6年,每亩补偿4000(不含4000)-600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亩补偿6000(不含6000)-1000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补偿在10000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元,最高补偿不得超过15000元;树龄超过15年,每亩补偿在15000元基础上每年递减10%。零星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棵补偿不超过30元;树龄4年以上至6年,每棵补偿30(不含30)-15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棵补偿150(不含150)-30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每棵补偿300(不含300)-600元;树龄15年以上的每棵补偿在60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5%。2、龙眼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90%计补。3、榄树及芒果、黄皮、人参果、番荔枝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80%计补。其中番荔枝树树龄超过7年的,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0%。4、杨桃、树菠萝、番石榴、山桦李、桃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70%计补。5、柑、桔、橙、青枣、火龙果、柚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60%计补。6、菠罗、草莓树。成片的,每亩补仍2000-3000元。零散的,视生长情况,每棵补偿1-2元。7、木瓜树。成片未挂果的,每亩补偿1000-2000(不含2000)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2000-3000元。零散的,视生长情况,未挂果的每棵补偿5元;已挂果的每棵补偿10-20元。8、蕉树。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300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每亩补偿3000(不含3000)-4000元。零散蕉树,以3-5棵为一堆,每堆补偿20-40元,单株每株补偿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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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