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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莲花库区毁灭性捕捞和理顺莲花湖渔业管理秩序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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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莲花库区毁灭性捕捞和理顺莲花湖渔业管理秩序的建议编者按:此提案由市政协农林工作组和二道镇工作组于2002年3月政协三届六次会议期间分别提出,经审阅后认为,该提案提出问题准确,建议具体可行,提案委员会将其确立为重点提案,经合并后予以交办。这一提案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重视,先后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人大主任会议,出台了《莲花湖渔业管理办法》,制定了《海林市莲花湖渔业发展规划》,成立了海林市渔政管理站和柴河、二道、三道、海林四个镇水产站,理顺了渔政管理体制。现将提案全文刊登,供广大委员学****借鉴。据反映,莲花库区三道镇部分渔民手持养殖许可证,却不允许到指定的湖湾捕捞生产,原因是当地政府的有关同志不经市政府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将三道湾、丰收湾对外进行了承包;最为严重的是承包者捕鱼时竟下“***阵”,连2公分的小鱼都被捕捞上来,极大地破坏了湖区鱼类的生态平衡,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采取有利措施,不远的将来,莲花湖将会成为一个死湖。为了依法行政,纠正和制止这种违法行为,杜绝类似问题的漫延发展,维护库区渔民的合法权益,理顺莲花湖渔业管理秩序,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进一步明确莲花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下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的规定和市政府[2000]39号文件精神,应进一步明确市水产总站行使莲花湖渔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的权限,依法行政,杜绝“非管理部门”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2、严格执行养殖许可证制度。根据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许可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凡是在莲花湖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领取养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养殖业生产。3、坚决抵制和纠正违法现象,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莲花湖渔业行政管理权限,不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它任何单位都无权承包湖湾从事养殖业生产,对近期发生擅自违法发包、承包莲花湖湾的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并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允许持捕捞证的渔民继续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渔业生产,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4、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出台严禁毁灭性捕捞的条例、法规,保护鱼类的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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