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7)天津市工商局及其分局行政征收(共7项)001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征收企业(含公司)登记费法律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3、《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应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002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征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法律依据: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003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法律依据: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004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征收企业(含公司)年度检验费法律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005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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