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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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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35第35号《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依法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听证由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设定行政许可听证第五条农业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在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听取意见。第六条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公告听证事项、报名方式、报名条件、报名期限等内容。第七条符合农业行政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确定适当比例的代表参加听证,确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并将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告。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材料送达代表。第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 (二)听证代表分别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提出意见; (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第九条农业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时,应当说明举行听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三章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农业行政机关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第十一条听证由一名听证主持人、两名听证员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由一名听证主持人组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该许可事项的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农业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经听证主持人确认。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十四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代表或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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