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分局京工商宣处字(2006)第274号当事人:刘海涛注册号:1101043050185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1月17日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北京市宣武区半步桥街15号的亨达万隆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半步桥社区菜市场1113号摊位进行经营活动。2006年6月20日从非正常渠道无偿获得128条卷烟准备销售,未及销售即被北京市宣武区烟草专卖局于2006年6月22日查获,宣武区烟草专卖局委托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中16个品牌124条为假冒伪劣卷烟,除去送检的47条外,剩余77条假冒卷烟于2006年7月15日移送我局,已暂扣,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总额5545元,当事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宣武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并处罚如下:没收假冒伪劣卷烟77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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