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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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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石处字(2006)第407号当事人:刘佩娟(北京紫香盈老张家食府);经营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6号;经查:%(V/V)100ml的“红星”牌二锅头酒2箱(80瓶),%(V/V)500ml的“红星”牌二锅头酒2箱(24瓶),%(V/V)“京”牌白酒6瓶。当事人另从他处以328元/瓶的价格购进39%(V/V)的“五粮液”牌白酒1箱(6瓶),进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无法回忆。当事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6号北京紫香盈老张家食府内销售的56%(V/V)100ml装“红星”牌二锅头酒价格是4元/瓶,56%(V/V)500ml装“红星”牌二锅头酒价格是10元/瓶,38%(V/V)“京”牌白酒的销售价格是28元/瓶,39%(V/V)的“五粮液”牌白酒销售价格528元/瓶。至2006年4月20日被我科查获,当事人销售56%(V/V)100ml装“红星”牌二锅头酒9瓶、56%(V/V)500ml装“红星”牌二锅头酒37瓶、38%(V/V)装“京”牌白酒4瓶、39%(V/V)的“五粮液”牌白酒5瓶,销货款2640元。。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当事人尚未售出的56%(V/V)100ml装“红星”牌二锅头酒43瓶、56%(V/V)500ml装“红星”牌二锅头酒15瓶、38%(V/V)“京”牌白酒2瓶、39%(V/V)的“五粮液”牌白酒1瓶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冒牌产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拍摄照片、鉴定证明书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推销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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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