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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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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何红敏、彭晓阳:本院受理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2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州与被告何红敏、彭晓阳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自2017年4月23日起解除;二、被告何红敏、彭晓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利息(截至2017年5月24日的利息为5853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何红敏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对被告何红敏所有的粤BK61L5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4元、保全费1151元,均由被告何红敏、彭晓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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