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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合同:有效 VS 不生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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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合同:有效VS不生效上海报道本报记者杨颢陈晓莹愈演愈烈的达能娃哈哈之争,是一场闹剧吗?如果是,那也是一场严肃的闹剧,对簿公堂就理应对是非作出裁决。四个月来,一个情理法编织的漩涡。双方你来我往的口水战就像一出越来越混乱的皮影戏,真相变得越来越莫衷一是,枝节一跃成了大树,本质少人问津。我们到底应该怀着什么样的心情和标准,来看待这一典型的中外企业之争?现在,双方终于归于短暂的法律静寂,法律,成为双方共同选择的皈依。这是矛盾的激化,却也是厘清是非最值得信赖的标准。然而,即使在白纸黑字的同一法律条文面前,分歧,依然在繁衍。7月24日,本报组织独立的、与双方无关的法学领域专家与实战律师,在相对充分了解达能娃哈哈合作历程基础上,展开研讨与辩论模拟。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1世纪:依据娃哈哈观点,由于商标折价作为入资没有实现,因此类同于注册金不到位,合资公司根本就没存在过。那么1996年的合资合同是否有效?游闽键:转让协议,我们认为应该是有效的,当然国家工商总局出了一个文,我们认为这个文是有问题的,我认为这不是行政行为。这个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其实这个规定在2001年就废止了,行政行为要有时间效力的,不能1996提出这个申请,2007年给出一个批复,否则这个行政效率也太低了,11年的时间才决定到底批准不批准,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这个转让协议,我赞同斯律师观点,这个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斯伟江:(商标转让)国家商标局说没有批准,但它没有给出书面的驳回申请的决定,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商标管理条例,对于影响公共利益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应予以驳回,同时给予申请人书面的驳回申请的通知。根据当时商标法的细则,达能娃哈哈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15天内提起复议,进行复审,商标局如果不给驳回通知,等于剥夺了申请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不发通知是否算是一个行政行为很难说。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商标过户是否是商标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转让合同在备案之后才生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能对产生混淆、不良影响的,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根据当时的情况不予核准的,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相关争议应由司法终局裁定,是否混淆必须由法院决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影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如果法院确认商标转让影响公共利益,这个合同就无效了。所以商标局的核准不是终局的,商标局也不能判定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违反相关规定的就无效,不违反规定合同成立即有效。刘春泉:我觉得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不同的。由于它的几份协议都是签订在1996年和1999年,按照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成立即生效。签定合同一方都是娃哈哈集团公司,另外一方是娃哈哈的合资公司,都是中国法人,所以它适用经济合同法而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合同效力大致有四种情况,合同有效、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还是一种情况是效力待定、不生效,我的观点是本案中商标转让合同有可能不生效,无效的可能性概率不是很大。除非你按照新的合同法证明它无效,如果按照老的合同法无效,根据最高法院实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话,要适用新的合同法,那就有效了(换言之,根据经济合同法不论有效或者无效,只要根据统一合同法有效,就有效)。但是我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未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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