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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08年春季第三次作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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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某1994年6月向某区城郊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修建了24平方米一层二间砖木结构平房作经营饮食场地。同年8月,某区土地管理局、某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事后,张某未拆除。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某工中队也未向张某下达任何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却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认定该违章建筑为张某亲戚刘某所修,将有关处理决定下达刘某。同年11月某日,某区中队带领民工十余人将张某新建的两间平房强行拆除。在实施强拆时,又未通知张某将屋内财产搬出,致张某部分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张某要求某区中队赔偿损失9000元,被拒绝。张某于1995年2月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区城管中队行为违法并赔偿违法造成的损失9000元。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未经有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私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某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张某所建的两间房屋属违章建筑,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被告未属行法定手续向原告下达处理决定,也未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某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章建筑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程序不合法。原告合法财产损失为400元。(根据有关资料改写) 问:1、原告张某是否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原告提出赔偿要求的程序是否合法? 3、被告若有赔偿义务,则赔偿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问:1:有。2、合法。3、应为400元,因为根据法院的审理后认定,原告合法财产损失为400元,这是原告因被告职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资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案例二: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交验的运输放行证上所写的单位与购货发票上的单位不一致,是由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行证时没有按发票的单位(工艺厂)填写,只填写当地对工艺厂的****惯称呼(木厂)。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木材运输放行证起止全程有效,中途卸车是允许的;只要求木材品种、规格不变,实际数量少于放行证上的数量亦属合法。诉讼中,被告某区林业局于1995年1月21日日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木材交还原告王某。由于王某已不再经营木材,因此不同意接收已变质的138条松木,要求被告某区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资料改写)王某在广州承包一间建材店经营木材,于是999年10月15日从某木材厂购进松木138条。同月21日,某区林业局到王某的建材店检查上述松木的来源,要求王某交验木材的运输放行证。该林业局经查验王某提交的运输放行证,发现:运输放行证写的单位是某木厂,购货发票上写的单位是某工艺厂;运输放行证起止地点是开平至东莞,原告在广州卸货;运输放行证的数量是200条,现只有138条。据此,该林业局认定王某所售木材“货证不符”,作出没收王某138条松木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1995年1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林业局赔偿其已交付的松木款、运输费、过桥费、卸车费计3000元的经济损失。问:? 2、被告可不可以在诉讼期间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原告王某有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法院的判决应大致包括哪些内容?答:1、某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2、被告不可以在诉讼期间改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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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