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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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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某企业员工的副总工程师被告段某,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而未获得批准。而与另一间化工公司的总经理邵某私下见面,向其提供原告公司的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和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资料,并获取2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公诉机关段以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起诉段某构成商业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二、争议焦点:1、段某收受邵某2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163条第1款的商业受贿罪2、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和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是否为商业秘密,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3、段某向邵某提供资料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三、案例分析:争议1:段某以企业资料换取金钱利益的事实不可否认,也因此构成商业受贿罪。但针对“商业受贿罪”以金额大小来定罪这一标准来决定,我个人则觉得不合理。犯罪与否不因以损害金额多少来判断,这是对犯罪行为的同一行为的统一标准。在认定某一行为犯罪行为后,可根据侵害结果的大小或损害金额的多少来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否则“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无法得到统一,甚至造成“数额小的”就不是犯罪,就是可以为之的“合法行为”的错误误导。争议2:虽然这是一个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件。但整个判决书的内容并没有重视“商业秘密”的认定这一环节。这是国内对商业秘密的误区,甚至是造成商业秘密保护无法健康发展并鼓励技术创新的弊端。商业秘密有3要件:秘密性(非公开性),实用性及价值性(有用性),管理性(秘密管理性)。也就是说没有同时符合这3要件的话,再好的商业信息,持有人再怎样主观认定(为商业秘密),该资料都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此案件,有争议的技术信息“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及“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已被举证是公开技术,并有技术人员作证明。也就是说该信息因缺乏商业秘密的3要件中的“秘密性”而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根据以上分析,段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但因为段某的以企业资料换取金钱利益的行为为不法行为,可以按照争议点1的“商业受贿罪”处罚。争议3:根据争议2,,段某的行为是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的,也就不会出现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了(注1:因为段某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以即使竞争企业利用技术信息生产并销售,使段某所在企业因竞争失利而有所损失,那也只是邵某的企业利用公开技术而获得的盈利行为。不能因此反推段某侵犯了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在这里,我也同样对刑法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表示疑惑。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市场经济竞争下的不良行为。通过损失金额的大小来认定一个罪名的成立就如同争论1的问题一样,难道金额小了就成了可以鼓励的“合法行为”了吗?所以,我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应该取消。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应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赔偿损失来进行补偿(注2:有人会说那如果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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