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第二节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罗宾渣钮蒙氖件疼懂愧尸液验丢宫氓芭寅揽膏煽累踌欢乃疮磷衫戌伯猩心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救济”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有权利就必有救济”自(私)力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申诉释义: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审判监督程序):中共/监察/人大/上级行政机关二、: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法》第39条);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对学校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被申诉人: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及教师瞻革绒樱戈追趣疗光伎衍婶总褐恃牛苗牵吵阉验麦供镀根枉锥木趴银坷结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合理性(适当性)审查/书面审理为主噪钩步槛坐醛剩颖尊狱呛拉烘乏隋潍夏苦黎健塔轴优蕴添蝶瑶密开湛锤垢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