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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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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外层空间法一、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法二、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问题一、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法(一)外层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是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第一,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第二,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第三,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关于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主要有“空间说”和“功能说”两种理论。外层空间法是指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空间说空间论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的主张,较为代表性的有:以大气层为领空范围。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即离地面约30一40公里。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的能力为限。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一般认为这一高度为l00—110公里。功能论功能论主张不划分明确的界限。而是将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视为单一空间,认为地面上空是一个整体,没有划分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必要,仅应以空间活动的性质和形式或航天器和航空器的不同功能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制度。飞行器分为“航空器”和“航天器”两类,航空器的活动适用航空法。航天器亦称“空间物体”的活动,指外空物体从发射到返回地面或在外层空间消失的全过程,适用外层空间法。只要飞行器登记为航天器,其活动即为航天活动,不受相应地面国主权的管辖,不论空间物体位于何处都应适用外层空间法规范解决有关问题。(二)外层空间法的条约体系1963年联大通过《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宣布了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时必须遵守的九个原则,奠定了外层空间的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五个条约:(1)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2)1968年《营救协定》;(3)1972年《国际责任公约》;(4)1975年《登记公约》;(5)1979年《月球协定》。此外,联大还通过了三个重要文件:(1)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2)1986年《关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3)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二、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一)探索和利用必须为人类谋福利和利益。(二)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已有。(三)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四)外层空间只能用于和平目的。(五)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六)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七)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八)国际合作和互助。(一)登记制度1974年《登记公约》规定:登记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的有关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目的是为了确立发射国对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并对该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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