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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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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试行)审批事项名称新建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买卖的转移登记(房改房、集资建房、“城中村”改造还建(安置)房、公租房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申请方式双方申请登记结果《不动产权证书》(已办理期房抵押或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同步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房改房60元/件。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低保户、残疾人免缴。收费依据鄂价房服费[2008]109号、武价房[2008]8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受理条件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一、申请主体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二、权属来源资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土地分割登记证明》、土地分割登记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使用证》或不动产分割登记号)(原件);2、买卖合同(原件);3、《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原件)。三、权籍测量成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各2份。四、税费资料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等缴纳凭证。五、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2005年6月6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房审批表(原件)。2005年6月6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发生转移的,提供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住房资格证明原件(原件);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职工的,提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文件、单位职工购房对象清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资料存档单位印章);3、集资建房、廉租房或公租房购置(单位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存量房)、军产经济适用房买卖等,提供相关批文及购买对象清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资料存档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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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