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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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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塑造城市风貌特色,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第二章城市设计的编制第五条总体城市设计是对城市(镇)整体或城市分区(组团)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明确城市风貌定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挖掘历史人文特色,确定城市总体形态格局、景观框架和公共空间体系,对空间景观要素系统提出总体控制引导要求,并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城市核心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重要道路沿线地区,轨道枢纽周边地区;其他按规划需要编制城市设计的地区。第七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规划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结合自然地理界线;结合行政区划界线;结合路网格局;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界线。第八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对集中体现城市文化、风貌,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的地区编制的城市设计,应根据上位规划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地区空间形态和空间景观结构,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公共空间功能,对空间景观要素进行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功能布局。明确地区发展定位,完善功能结构,优化空间形态,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二)景观风貌。保护山水自然共生关系,明确景观节点、标志建筑、视线廊道,提出天际线控制引导要求。(三)交通组织。优化道路系统、设施布局,组织各类交通流线和停车设施,确定地块出入口设置,结合公共空间组织慢行交通系统,确定空中连廊和地下通廊宽度、标高及建筑预留接口要求。(四)公共空间。组织公共空间系统,明确广场、公园、眺望平台等公共空间的位置、规模,提出公共空间设计引导要求。(五)界面控制。明确街道界面、滨水界面、沿山界面、公共空间界面的控制要求。(六)建筑控制。明确建筑组合、首层、高度、体量、退线、贴线率、面宽的控制要求,提出建筑风格、色彩、材料、装饰、屋顶形式的引导要求。(七)环境设施。提出照明设施、广告标识、公共艺术、街道家具、地面铺装、植栽配置、无障碍设施等环境设施的引导要求。(八)地下空间。提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开发规模、功能布局,合理组织地下空间交通流线,对地下空间的环境、步行系统、出入口、竖向联系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九)市政设施。落实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确定市政设施位置、尺度,对市政设施、管线的隐蔽和美化提出引导要求。第九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成果应当包括城市设计方案和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应依据城市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提炼设计控制要点,明确强制性要求和引导性意见,以文本和图则的形式,将设计控制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第十条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对城市风貌、景观视廊、天际线、山水景观、公共空间、环境艺术、夜景照明、街道空间、建筑高度、色彩、第五立面等要素或系统进行的专项城市设计。第十一条专项城市设计应提出需要纳入相应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并明确控制引导要求。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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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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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