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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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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第五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第七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体公民应当自觉学****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四)青少年应当学****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第十二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第十三条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和文化、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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