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南大干线新造路至兴华路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人民政府因建设南大干线的需要拟决定征收南大干线新造路至兴华路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为依法推进南大干线新造路至兴华路地段房屋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项目概况(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南大干线工程新造路至兴华路段工程项目位于番禺区新造镇,西起新造路,东至兴华路,。(二)地块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番禺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40日内止。(四)征收补偿工作由番禺区政府负责,由番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番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番禺区新造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二、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使用人。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8]150号)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一)或第(二)项补偿安置方式。(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二)。(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在新造新城安置区、异地安置在福景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1)安置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地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地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2)在核算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在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中选择回购安置房,可以回购价格(各安置区安置房的回购价格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购买不超过5平方米,以补平户型面积。被征收人总安置面积少于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的安置房最小户型的,可按回购价格购买该户型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总安置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第(一)项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4)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批准使用年限折旧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未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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