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3-8-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news./politics/2013-08/30/
【全文】共修改53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未修改前为“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增声音)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原条文描述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图形相同的;(新增:国歌、军徵、军歌、“等”;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新增:“等”字)
“(三)同政府间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新增:“等”字)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原条文描述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新增:“其他”两字)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除本句话和下面的1-5项没有变化外,其他均为新增内容。
: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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