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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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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食处字〔2019〕90号当事人:莱西市***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5**********;住所:莱西市水沟头********;经营者:姜**;身份证号码:222401**********;联系电话:182********;联系地址:莱西市水沟头**********。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莱西市***批发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即日,我局正式立案调查。调查时,我局将莱西市********批发部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予以扣押。经查明,莱西市***批发部在2018年12月购进10瓶“**”牌银鱼鱼露(净含量1kg/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1218,有效期至20190617,标注的保质期为18个月)后摆放在超市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在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进行在检查时,批发部的商品货架上仍摆放有7瓶“***”牌银鱼鱼露在对外销售,该鱼露已超出产品的保质期限82天。莱西市***批发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莱西市***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2、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3、执法人员对莱西市***批发部实施现场检查的照片打印件以及该批发部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打印件共4份,证明该批发部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莱西市***批发部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5、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莱西市***批发部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城听告字[2019]031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莱西市***批发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系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第5,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属从轻;裁量因素: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裁量标准: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0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该案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所规定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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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