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发文字号:宁政办[2019]26号发布日期:::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7日西宁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绿色建筑激励机制,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规模化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116号)《西宁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重点区域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管理。开发区绿色建筑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第四条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原则上从城市重点开发片区及新建的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建设项目中遴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申报评选纳入全市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并由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估,取得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的居住二星级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奖励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第六条每个申报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也可由其他单位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授权后提出申请。第三章奖励标准及政策第七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做好奖励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具体工作。第八条奖励资金由全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不足部分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支。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支由收取费用的市、县、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收缴情况分级安排拨付。居住建筑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励标准为50元/平方米。其中获得设计标识奖励15元/平方米、获得运营标识奖励15元/平方米,申报获得“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示范工程奖牌”奖励20元/平方米。居住建筑三星级和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励标准为80元/平方米。、,申报获得“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示范工程奖牌”奖励35元/平方米。第九条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建设项目,给予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三等奖100万元的资金奖励,资金由全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第十条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居住建筑二星级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屋顶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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