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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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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 市、县(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法制办备案。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有重大误解或属过失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有暴力胁迫行为、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前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调查机构补正。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调查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建议的,经审核后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作出从重处罚的应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应当报请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重大案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典型案例分析研讨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避免处罚的随意性,防止错案发生。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在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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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