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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用!如何防范和摆脱“套路贷”?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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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用!如何防范和摆脱“套路贷”?很有用!如何防范和摆脱“套路贷”?导读: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套路贷”,让众多人深受其害。“套路贷”的贷款方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作者丨唐青林李舒李元元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投稿:一、“套路贷”的“套路”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16日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0条明确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为落实以上文件精神,浙江、上海两地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将“套路贷”定性为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并区分不同的情形确定不同的罪名。两高两部及浙江、上海两地联合出手,严厉打击“套路贷”,足见其危害之大。但“套路贷”在法律上的套路究竟为何?是否真的如某些律师所言,“永远告不赢”?“套路贷”的受害人如何从民事的角度维护自身权益?如何识别并防范在民间借贷中被“套路”?对于这些问题,当前的相关分析却鲜有涉及。本文将从民商法的角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尝试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回答,以期全面的剖析“套路贷”在法律上的“套路”。二、“套路贷”的套路究竟为何?“套路贷”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对受害人或其亲友的钱财的非法占有,所采取的手段包括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费用。对于受害人而言,最终的表现形式有三:一为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少于借条、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二为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三为应“套路贷”所谓“债权人”的要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对于第一种表现形式,“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制造“银行进账流水单”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制造受害人实际借到高额借款的假象。在银行款项进账后,再要求受害人将款项全额取出,并以收取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再将相关款项从受害人手中收回。且在收回以上款项时,不向受害人交付收据、合同等证据材料。其结果是,整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制造了受害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对受害人极为不利。对于第二种表现形式,往往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并且在受害人主动要求还款时,“套路贷”的行为人以躲避、拒不收款、故意制造违约事由等方式拖延时间,尽量扩大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并通过各种方式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在时机成熟时,“套路贷”的实施者在以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报案、暴力催债等方式要求受害人偿还债务。其结果是,相关证据造成了受害人需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假象,暴力催债给受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对于第三种表现形式,可归结为“套路贷”上的“套路贷”,即通过循环往复“套路”受害人的方式让受害人越陷越深。由此可知,所谓的“套路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领域骗取受害人钱财的诈骗、***手段。只不过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通过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虚增债务、固定对其有利的证据、暴力催债等方式最终实现了对受害人或其亲友钱财的非法占有。因此,“套路贷”的套路其实本身就是诈骗、敲诈***的套路,只是因为“套路贷”的行为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迷惑”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的受害人。其手段仍旧逃不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三、如何破解“套路贷”中的“套路”?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在“套路”受害人的过程中,需固定的关键证据有二:(1)受害人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以此实现虚增债务的目的;(2)受害人违约的客观事实,以此实现收取所谓巨额“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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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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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