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让企业无法耍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让企业无法耍赖企业耍赖拖欠劳动者工资,近年来受害的已不仅仅是进城的打工者,许多困难企业的职工群体也日益受到欠薪困扰。拖欠工资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是企业缺乏诚信的表现,被拖欠者除了依法讨回自己的应得劳动报酬外,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在制度、法规上保证其合法利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出台,为解开欠薪死结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后盾,而劳动者也将不再是“刀俎上的鱼肉”、“待宰的羔羊”。方先生是本市某酒品厂的业务推销员,自去年年初进入单位后,一直勤勤恳恳埋头工作,起初单位还能按时支付工资,但是去年年底单位突然宣称由于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不佳,当月起工资要延期支付。这一拖就是三个多月,期间方先生多次找单位交涉,但都被单位以种种理由搪塞了回来。方先生无奈之余不禁要问:难道单位真的有权随意拖欠职工的工资?能有什么更好的途径与单位解决问题?在回答方先生的问题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正常程序下单位延期支付工资有哪些规定,到底何谓“无故拖欠”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外,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是指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时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这个“正当理由”仅限于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并不是单位随意找个借口就能理所当然地拖欠的。以上案例中方先生的单位即使已取得劳动者、工会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但也已经超过规定的延期支付时间。从某种程度上,也已构成了“无故拖欠”行为。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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